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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世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71号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海兴县城,联系电话662****法定代表人:付春江陈世恩,男,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许庄子村陈世龙,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许庄子村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世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097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09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