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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3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金红艳与金夫林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艳,金夫林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755号之一原告:金红艳,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夫林,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红,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红艳与被告金夫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金红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红艳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艳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预缴88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金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盛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