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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843李瑶与钱正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瑶,钱正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843号原告:李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天,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正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瑶与被告钱正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李瑶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