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843李瑶与钱正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瑶,钱正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843号原告:李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天,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正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瑶与被告钱正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李瑶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