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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丙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丙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丙令,男,1973年9月13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文盲,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因盗窃,于2016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丙令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丙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谭丙令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安置房工地外,撬门进入失主季某经营的面馆内,盗走8斤猪肉(价值120元)、3瓶“老村长”白酒(价值37元)、一辆“倍特”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000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谭丙令被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追回了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丙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捉获经过,失主季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简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车辆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凭证,估价鉴定相关文书,被告人谭丙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丙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谭丙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丙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9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谭丙令退赔失主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钟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