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武孝远、刘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孝远,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4-4号申请执行人:武孝远,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健,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武孝远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健、王继琴所有的位于定城镇合蚌埠路示范街1号安置地1幢605室房屋一套,现因刘健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健、王继琴所有的位于定城镇合蚌路示范街1号安置地1幢605室房屋的查封,证号:定2×××7。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