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庆贵与被执行人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贵,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马庆贵,男,汉族,职业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北十二街***号门***室。被执行人王艳华,女,汉族,职业工人,住肇州县地税局家属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庆贵与被执行人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慧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