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选、赵亚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选,赵亚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选,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亚贝,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114号6号楼1单元13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选、赵亚贝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原审被告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18日和5月22日达成协议和补充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选、赵亚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杨选、赵亚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玮琦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钟晓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 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