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宏明与彭英杰,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明,彭英杰,袁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675号原告:杨宏明。被告:彭英杰。被告:袁玲。原告杨宏明与被告彭英杰、被告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宏明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宏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