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崇华与路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崇华,路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杨崇华,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长治市。被执行人路向红,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杨崇华与路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5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路向红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崇华8844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向红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路向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路向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路向红以人民币8844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