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执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袁鸿涛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英,袁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957号申请执行人吴淑英,女。被执行人袁鸿涛,男。吴淑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71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吴淑英要求袁鸿涛协助办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手帕口北街7号甲7号丁楼2-4-401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手帕口北街7号甲7号丁楼2-4-401号的房屋归吴淑英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