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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光彪机械加工店与福州天舟齿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光彪机械加工店,福州天舟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947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光彪机械加工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号,注册号350104600095010。经营者:李光彪。被告:福州天舟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下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82175875Q。法定代表人:陈优珠。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光彪机械加工店与被告福州天舟齿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光彪机械加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0.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光彪机械加工店负担。审判员  陈华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