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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运五金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运五金厂,潍坊田禾农贸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1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高第街1号莞城区政府大楼*楼*楼*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王晓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承志,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宏运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等水岭村地铺。投资人:邓明月。委托代理人:谢柏荣,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潍坊田禾农贸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恒安街刘家巷。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宏运五金厂、一审被告潍坊田禾农贸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参加开庭,上诉人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3.24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48元,本院依法退回613.24元给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飞审判员 谢佳阳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聂敬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