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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荣超与张庆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超,张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48-1号申请人王荣超,男,1977年9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张庆军,男,1963年04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庆军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庆军鲁N36X**/鲁NFX**挂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