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荣超与张庆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超,张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48-1号申请人王荣超,男,1977年9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张庆军,男,1963年04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庆军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庆军鲁N36X**/鲁NFX**挂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