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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费革兵、崔彩虹与刘昱方、林小宝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革兵,崔彩虹,刘昱方,林小宝,陈善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310号原告:费革兵,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崔彩虹,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达,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昱方,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林小宝,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江,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云,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革兵、崔彩虹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革兵、崔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费革兵、崔彩虹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守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