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吕某1、吕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吕某1,吕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吕某1,女,1997年1月5日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吕某2,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东台市宏峰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吕某1、吕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吕某1、吕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朱某10万元;案件受理费3776元,由被告吕某1、吕某2负担21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