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785号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付4号2排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419311XY。法定代表人:杨艺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永君,衡水市桃城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伟,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薛桂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