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陆千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中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中县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368号原告陆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中县分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中央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千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中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陆千承担。审判员 张君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天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