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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遵会与张遵荣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遵会,张遵荣,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柳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1934号原告:张遵会,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奎,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闪闪,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遵荣,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柳沟村。法定代表人:部先文,主任。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遵会与被告张遵荣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遵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父母生前遗留的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柳沟村房产拆迁权益的继承份额并予以分割。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亲张宝耐、母亲徐其凤共生育五子:张遵胜、张遵福、张遵贵、张遵会和张遵荣。父亲张宝耐于1980年3月去世,母亲徐其凤于2016年7月去世。张遵胜于2015年2月去世,其与配偶郭立娟育有两子女张孝文、张孝倩;张遵福于1996年12月去世,1979年已离婚,有两子女赵树刚、张孝丽。张宝耐、徐其凤去世后遗留有位于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柳沟村北街西头路南房产一套,2015年10月,因旧村改造,上述房产被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拆迁。被告未取得原告同意,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并实际取得房产拆迁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虽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补偿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拆迁利益仍具有不确定性,原告可待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遵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聪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