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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荣玲与被执行人李兵、李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荣玲,李兵,李微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于荣玲。被执行人:李兵。被执行人:李微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荣玲与被执行人李兵、李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荣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兵、李薇丽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于荣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洪豪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饶继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