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亚锋与欧阳孔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锋,欧阳孔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433号原告:李亚锋,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欧阳孔伦,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李亚锋与被告欧阳孔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亚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锋撤回对被告欧阳孔伦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锋撤回对被告欧阳孔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锋负担。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致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