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王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1761号原告:王志新,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国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王志新与被告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新到庭,被告王国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国安归还原告借款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还款5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王国安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志新要求王国安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安偿还原告王志新借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国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金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