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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建勋、刘生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6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2,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刘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方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1、刘某2共同或单独多次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村某超市内实施盗窃。具体情况为:2017年3月6日21时许,刘某1伙同刘某2盗窃高露洁超洁净牙刷两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元。2017年3月7日13时40分许,刘某1伙同刘某2盗窃猪肉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元。2017年3月7日17时许,刘某1盗窃百年润发洗发露一瓶、飘柔洗发露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元。2017年3月8日21时许,刘某1盗窃牛栏山二锅头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元。2017年3月9日10时许,刘某1伙同刘某2盗窃猪肉一块、被罩一张、男士内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8元。2017年3月9日中午,刘某2盗窃华海顺达大料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元。2017年3月9日15时许,刘某1盗窃男士内裤、女士内裤各一盒。当日16时30分许,刘某1欲再次盗窃三双袜子和一袋金龙鱼牌大米时,被查获。经鉴定,两盒内裤价值人民币44元,袜子、大米价值人民币63元。刘某2后被查获。涉案物品除猪肉两块、酒一瓶、男士内裤一条、大料一袋外,均已发还被害人。另,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将剩余损失退赔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未遂、退赔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1拘役四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某2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2拘役三至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某1、刘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1、刘某2的供述,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评估结论书,工作记录,监控录像,营业执照复印件,丢失商品明细单及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1、刘某2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未遂,退赔全部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刘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刘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