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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与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7行初3号原告: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被告: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以愿意履行确定的相关行政义务,并愿意与被告通过非诉讼的途径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华信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