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仁洲管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仁洲管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080号原告:南通市仁洲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太平北路2号汇峰商座1幢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534873344。法定代表人:王仁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通市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31665。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职务不详。原告南通市仁洲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仁洲管业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仁洲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市仁洲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南通市仁洲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