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魏巍与丁昌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丁昌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38号原告:魏巍,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芹,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昌明,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巍诉被告丁昌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到被告20000元现金,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魏巍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