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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魏巍与丁昌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丁昌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38号原告:魏巍,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芹,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昌明,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巍诉被告丁昌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到被告20000元现金,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魏巍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