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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858号原告:李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石某,1977年12月2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陈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沈娣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李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