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劲游与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徐廷贵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劲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徐廷贵,徐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劲游,男,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号附*号5-2,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8********。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东段28号(星辰花苑3-5),组织机构代码75006755-4。法定代表人:徐廷兵。被执行人: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3号第4层办公1楼,组织机构代码20295796-X。法定代表人:罗鑫。被执行人:徐廷贵,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徐廷兵,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劲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徐廷贵、徐廷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徐廷贵、徐廷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劲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徐廷贵、徐廷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017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廷贵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221XXX号】、重庆市经开区房屋(产权证号:115房地证2013字第09XXX号),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2017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廷兵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西湖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7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廷兵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房屋(产权证号:303房地证2013字第51X**号)、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房屋(产权证号:303房地证2013字第51XXX号),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徐廷贵、徐廷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9日,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三众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徐廷贵、徐廷兵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劲游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