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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781号原告:冯某,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冯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会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