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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濮亚楠、绍兴宝业四季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亚楠,绍兴宝业四季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财保16号申请人:濮亚楠,女,1990年8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绍兴宝业四季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240号绍兴商城B1-101室。法定代表人:孙宇光。申请人濮亚楠与被申请人绍兴宝业四季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在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372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8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绍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宝业四季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陆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