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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风先与徐秀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先,徐秀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814号原告:刘风先,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方,诸城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秀超,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刘风先与被告徐秀超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风先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