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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马玉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马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马玉民,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马玉民土地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物暂时不具备交出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292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洪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