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马玉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马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马玉民,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马玉民土地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物暂时不具备交出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292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洪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