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朱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1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负责人:倪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超、陈凯,原告员工。被告:朱晓东,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朱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