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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7**民初539号原告:李某某,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耿某某,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