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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红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700号原告赵红欣与被告鲁山县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欣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禹乔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