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伦志强与苏玉杰、李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伦志强,苏玉杰,李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伦志强,男,1969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员,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苏玉杰,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回族,赤峰市医院护士,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伦志强与苏玉杰、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玉杰、李彦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