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657毛德祥与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龙,毛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德祥,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刘龙因与被上诉人毛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8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龙、被上诉人毛德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庭审后,上诉人刘龙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上诉人刘龙已预交),减半收取535元,由上诉人刘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刘亚洲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