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加胜与宋来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胜,宋来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619号原告:徐加胜,男,1959年5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宋来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徐加胜与被告宋来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加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来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加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起,原告在被告宋来涛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零活,2015年2月17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200元,被告写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宋来涛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宋来涛2015年2月17日所写欠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前后,原告在被告宋来涛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零工。2015年2月1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动报酬4200元,被告当时未支付原告而给原告写了欠条。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宋来涛欠原告劳动报酬42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宋来涛偿还拖欠的4200元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来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加胜劳动报酬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来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衍春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 员代 秀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