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曾晓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曾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委托代理人:黄少峰,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婷,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曾晓东,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曾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87707.46元、手续费5270.89元、滞纳金6762.91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的利息2704.58元,及以本金87707.46元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4.4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1号4区十座203房的三分之一份额(产权证号:01××69)。本院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E×××××号小汽车,该车暂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有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