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鹿文堂与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文堂,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刘勇,张瑞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634号原告:鹿文堂,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七都镇吴越路。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勇,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瑞清,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鹿文堂与被告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刘勇、张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文堂,被告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刘勇、张瑞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鹿文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款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元及利息;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及刘勇于2003年至2005年共借原告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元。担保人:张瑞清。双方及张瑞清共商定利息2008年前按一分结息,2008年后按一分五结息。近来,原告及通过担保人张瑞清数次电话,短信,前去被告处索要,被告用各种理由,谎言一拖再拖,不还款,原告被逼无奈,依法起诉被告及担保人,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刘勇辩称:有这个事,我们私下也算过账,庭后我们调解。张瑞清辩称:凭我签字的条子说话,没有我签字的条子我不认。我担保30万元,还过10万元,还有20万元没还。经审理查明: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及刘勇于2003年至2005年共借鹿文堂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元,分别为2004年1月12日25万元、2004年4月4日20万元、2004年6月18日20万元、2004年9月17日10万元、2004年11月6日36万元、2004年11月28日10万元、2005年2月8日21万元、2005年9月10日15万元、2005年12月31日6万元。2014年4月10日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刘勇和鹿文堂、张瑞清订立还款计划共商定利息2008年前按一分结息,2008年后按一分五结息。张瑞清担保30万元,2014年5月24日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没付。本院认为: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及刘勇立据借原告款163万元,张瑞清担保30万元,已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没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瑞清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鹿文堂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应予支持。因2014年4月10日各方在订立还款计划中共商定利息2008年前按一分结息,2008年后按一分五结息,故鹿文堂要求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及刘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008年前按年利率12%计算,2008年后按年利率18%计算。张瑞清偿还该笔200000元后,可依法另行向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及刘勇行使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及刘勇立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鹿文堂1630000元及利息(2007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08年1月1日起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借款止。2014年5月24日已付的10万元按照先息后本结算);二、张瑞清对上述债务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月12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前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08年1月1日起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借款止。2014年5月24日已付的10万元按照先息后本结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瑞清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及刘勇行使追偿权;三、驳回鹿文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吴江市德聚铝业有限公司及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