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向英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向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英文,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向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领取了本院划拨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31.26元。本院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向英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