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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神农市场海鲜城与王素军、阳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神农市场海鲜城,王素军,阳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971号原告:阳城县神农市场海鲜城。负责人:卫峻峣,系阳城县神农市场海鲜城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英。阳城县神农市场海鲜城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娟,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军。被告:阳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地址:阳城县凤凰东街205号。法定代理人:成培峰,阳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鹏,阳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善,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城县神农市场海鲜城诉被告王素军、阳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城县神农市场海鲜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神农市场海鲜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城县神农市场海鲜城负担。审判员  李小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