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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淑玲与朱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玲,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玲,女,1955年2月19日,汉族,住瓦房店市西环街。被执行人朱琴,女,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淑玲与被执行人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80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淑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