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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桂枝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枝,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100号原告刘桂枝,女,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高小兵,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彪炳,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建设,区长。委托代理人马丽,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金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枝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桂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枝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枝负担。审 判 长  董俊杰审 判 员  孙 芳审 判 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亚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