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雷光保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光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53号罪犯雷光保,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五监区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光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罪犯雷光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伏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2928分,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期间罪犯雷光保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雷光保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雷光保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雷光保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认为,罪犯雷光保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光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