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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172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