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172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