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三明芦桥养老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三明芦桥养老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158号原告: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龙岗花园6号楼一层。负责人:张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三明芦桥养老院,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羊口仔村。法定代表人:汪长禄,董事长。原告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三明芦桥养老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计1424元,由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潘阿鸿书 记 员 李志强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