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X与余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213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69年0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余波,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XXX与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238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18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XXX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38执2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万卿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李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