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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章寿与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寿,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刘章寿,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路94号。法定代表人姚泽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泽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刘章寿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章寿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泽君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