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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阎宝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诈骗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阎宝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27号罪犯阎宝秀,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6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阎宝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阎宝秀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阎宝秀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阎宝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