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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安泰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安泰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安泰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唐定云,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法定代表人:孙永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安泰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扣划了部分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应执行标的789963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雪梅